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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成前與遼寧鈺晟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一案
分類:
經(jīng)典案例
作者:
2020/01/07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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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成前與遼寧鈺晟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一案
燈塔市人民法院
書
申請人:袁成前,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山東省。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善勤,遼寧善勤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時佳,遼寧善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遼寧鈺晟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燈塔市鐵西工業(yè)園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211000558196778H。
法定代表人:鄭明貴,總經(jīng)理。
申請人袁成前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請支付令,說明申請人袁成前向被申請人遼寧鈺晟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供應廢鋼材料,截止2018年1月18日,被申請人拖欠申請人貨款239,830元?,F(xiàn)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給付貨款239,830元,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給付自申請支付令之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利息。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的規(guī)定,特發(fā)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請人遼寧鈺晟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給付申請人袁成前貨款239,830元,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給付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費1,632元。
被申請人如有異議,應當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書面提出。經(jīng)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被申請人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審判員 劉守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書記員 李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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